依照Foucault的說法,權力無所不在,掌控知識和解釋的方式。
已一個後結構論者的觀點來說,文字的結構,仍是他們所觀注的焦點,
體罰,如果不先界定清楚範圍和形式就採取行動手段,
不就犯了哈伯馬斯在理性溝通理論中所提出的四個規準,

合真誠,合認知,合真實,可驗證。

你我認知中的體罰,是否是相同的動機,行為和手段。
如果不是相同的行為動機和手段,怎麼入法和實施。

Lyotaed 對於知識形式的確定,應該將知識產出的地域性,手段性,工具性和權力性納入考量。

在這一波的體罰改革中,大敘述是"體罰就是會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不良管教"
而其他的小敘述如"體罰是管教的必要手段""體罰應該恰當,但不可完全廢除"
"體罰應該有明確的規定,不可使教師濫用職權"

每一個敘述的背後,都代表著他的團體位置,
也代表他所使用的工具和權力性,

敘述和敘述間並沒有產生溝通和理解,
只有權力在這些關係中運作,

最後,權力讓大敘述勝出,人在關係中,
有權力解釋體罰的定義,卻也受限於關係裡權力的運作,
無法讓主體自主的發聲,並進而藉由權力的延展,壓迫其他主體發聲的機會,
也因為知識的合法性,使他人知識形式受到迫害,合法的鞏固權力使用。

手段變成了目的,獲取權力成了目的,而體罰的內涵卻演變成手段的一種,
知識不含結構性和可批判性,攀附在權力主體上,就會隨權力主體的變更,
凋零墜落,教育既是百年大計,理論的採用,實沒有零合賽局現象,
非此即比,是對多元文化中所倡導尊重的一種汙辱。

體罰的定義,
體罰的適用時機,
體罰的適用對象,
體罰除污名化,

目標,讓學生從一個自然生長的主體轉為一個創造自我歷史的主體。
手段,能讓學生達到上述目標經過討論審核的方法。

學生本位,教師本位,學科中心本位,社區本位。

學校已經背負了太多期待,
學習是動態的歷程,學校對於學校本身的期待都已模糊不清,
大結構的脆弱,是體罰無法正常討論的主要原因。

但昭偉老師說,社會對於教師太多的期待造成雙輸的局面。

請定義學校。
再來定義體罰。

承認學生的個別差異,
也請承認學校的地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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